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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图形”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日照超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6类的41409715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极具独创性,与引证商标1-3就设计理念与含义、整体外观以及呼叫上均差异显著。

 

商标对比图:

 

从设计理念和含义方面分析: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为两个“F”设计而来,取自申请人“日照超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超捷”的英文首字母,直接指向申请人;同时图形部分整体似“脚手架”,以此来向消费者表征自身主营产品,指向申请人企业的同时表明了主营项目,一举两得,独具创心。引证商标1以汉子“目”进行艺术化设计,向消费者展现了企业有眼光、有见识的特征。引证商标2,图形部分以“日”为设计渊源,寓意企业发展蒸蒸日上;汉字部分“福发”整体寄托了期望企业兴旺发达,财源滚滚来的美好愿望。引证商标3,图形部分由“F”旋转而成,与汉字“菲”呼应,是结合商标汉字部分“菲”字的拼音首字母设计;汉字部分“菲林阁”整体表达的是一所能够留存美好记忆,锁定幸福的建筑。

 

从整体外观方面分析:申请商标为单一图形构成,以红色做铺垫,整体呈不规整形状,转角圆润,似建筑用“脚手架”;引证商标1整体规整、周正,紧密契合,似汉字“目”;引证商标2由两种元素构成,图形部分规整周正,似汉字“日”,图形仅作为修饰要素;引证商标3由三种元素构成,图形四四方方,转角有棱有角,图形仅作为修饰性元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就整体外观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从呼叫方面分析:申请商标呼叫为“超捷”,引证商标1没有明显呼叫,引证商标2呼叫为“福发”,引证商标3呼叫为“菲林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就呼叫发音、首字呼叫全然不同,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非常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注重品牌树立保护,从企业创立至今已有29项知识产权,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基于合法善意的进一步保护品牌目的而做出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综上,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极具独创性,与引证商标1-3就设计理念与含义、整体外观以及呼叫上均差异显著,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1409715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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