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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图形”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杭州佰年古树茶业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0类的38475637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杭州佰年古树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标识的显著性、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上区别显著。
 
商标对比图: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行业特点设计而成的,商标标识中的图形是围绕申请人主要从事的古树普洱茶的普洱茶饼设计而来。申请商标以图形整体无疑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引证商标中含有明确的文字,无疑文字“SIJIBOSI”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
 
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采用深绿色进行填充,给人一种沉稳、理智、追求效率的视觉感受。引证商标中图形是根据该商标注册人的企业字号“波斯”首字母“BS”精心设计而成。同时该商标中的图形采用内外包围设计形式,整体犹如一个椭圆形一般,给人极强的视觉冲击力。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整体比对,申请商标的外形与引证商标的外形明显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就能将其区别开来,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申请商标旨在表明整个茶饼整体的均匀以及对称性,寓意申请人专注茶叶领域,表明了申请人对未来充满希望,坚定的勇往直前,最终能够实现企业繁盛的美好愿望,专注茶叶行业,精益求精,成为行业的标杆。引证商标寓意注册人将企业字号与品牌共同打造,二位一体,实现企业商誉与品牌影响的对接。
 
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38475637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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