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诉讼案件
诉讼案件

喜讯!高沃助力“妙洁公司”成功赢回“妙洁”商标

 
作者:商标诉讼部 付姣伟
 
捷大喜讯,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原告“杭州妙洁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洁公司”)提起的商标权撤销复审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作出(2020)京73行初18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85421号关于第8055184号“妙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于俊辉就第8055184号“妙洁”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我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接受“妙洁公司”委托,代理律师积极和当事人沟通案件,查阅卷宗,搜集、整理证据材料,据理力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成功为“妙洁公司”赢回了注册了近十年的“妙洁”商标。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当事人
 
原告:杭州妙洁卫浴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于俊辉
 
诉争商标
 
第8055184号“妙洁”商标于2010年02月05日提起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于2011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
 
本案争议焦点
 
杭州妙洁卫浴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诉争商标在2015年04月08日至2018年04月07日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使用。
 
案件详情
 
行政程序阶段
 
于俊辉于2018年04月08日针对诉争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杭州妙洁卫浴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于俊辉的撤销申请。
 
于俊辉不服该决定,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妙洁公司”提供了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具体包括:1、“妙洁”产品图片及产品包装图片;2、相关发票;3、店铺网络截图。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证据1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引证3未自制宣传资料,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一审阶段
 
对于“妙洁公司”来说,使用了近十年的商标被撤销,对其是极为不公平的。并且同样的证据,撤销环节与撤销复审环节得出的结论却截然相反,实在难以令人信服。为赢回本就属于企业的商标,“妙洁公司”委托我所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诉讼阶段,原告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告在天猫网站上经营的“妙洁旗舰店”以及在淘宝网站上经营的“妙洁浴室柜”店铺信息,其中显示“妙洁旗舰店”为天猫7年店,“妙洁浴室柜”开店时间为2008年1月19日,上述店铺销售的商品包括“浴室卫浴五金挂件套装”等。
 
2、“妙洁”天猫店产品网络销售凭证、天猫及淘宝网站上的订单信息,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向“常文丽”“罗林”“麦兴坚”等主体销售了妙洁卫浴、挂钩、浴室柜、水龙头等商品。
 
3、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买家“齐封林”销售“妙洁”产品的两份淘宝网交易订单及相关物流信息,其中订单信息显示买家真实姓名为“齐封林”,交易商品包括“妙洁卫浴太空铝毛巾环浴室挂件浴巾环毛巾圈挂环”等,两份订单实收款共计3073元,成交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收货和物流信息显示的收件人、收货地址、联系电话均与第05384897号发票所载明的齐封林的个人信息一致。
 
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等环节,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首先,根据原告经营的“妙洁旗舰店”、“妙洁浴室柜”店铺信息,原告早于指定日期之前即在淘宝网、天猫网上开设店铺,店铺经营持续至今,上述店铺现销售的商品包括“浴室卫浴五金挂件套装”等,属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家具部件、金属钩(扣钉)”类商品。其次,原告于本案诉讼阶段提交的其于2015年7月13日向齐封林销售“妙洁卫浴太空铝毛巾环浴室挂件浴巾环毛巾圈挂环”产品的两份淘宝网交易订单及订单物流信息,能够与原告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第05384897号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中载明的信息相印证,且发票中不显示商品商标为一般商业惯例。因此,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加之原告提交的电商平台上向其他主体销售诉争商标商品的订单信息及发票等,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五金器具、金属家具部件、金属钩(扣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诉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责令其重新做出决定。
 
案件评析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主体,包括商标权人、被许可使用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
 
在本案中,虽然妙洁公司拥有“妙洁”商标近十年之久,并且也一直在使用,但在面临“撤三”时也一度陷入困境,其主要原因在于证据收集上。由此可见,决定“撤三”案件成败,使用证据尤为重要。对于商标使用的证据需要满足“体现使用主体、商标标识、使用时间、指定商品”四方面的要素才可以。本案诉讼阶段,我所代理律师积极围绕这四个要件对评审阶段的证据进行补强与完善。例如:证据2中的销售发票中未显示商标标识,对此,我方从30张发票中找到一份“齐封林”的第05384897号发票对应的两份淘宝网“妙洁”产品交易订单及相关物流信息,从而与发票信息相匹配,弥补了发票中未显示标识的缺馅,使该证据链更为完整。证据3的店铺网络截图未显示时间,对此,在诉讼阶段,我方从“妙洁公司”经营的“天猫妙洁旗舰店”以及“淘宝妙洁浴室柜”的店铺信息中找到显示时间的网页证据进行截图,并通过“可信时间戳”的形式将证据予以固定,从而弥补了“店铺网页未显示时间”的缺馅。由此可见,对于撤三环节中的证据需要满足基本的要件,在诉讼环节积极弥补证据中的不足极为重要。
 
同时此案件也给诸企业敲了警世钟,千万不要抱着“商标注册下来就是自己永久财产”的错误观念,面对撤销程序不到最后的环节千万不要放弃,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企业的知识产权作指导和规划,并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利,从而真正维护自己的利益!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